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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舞可以,但不必倚老卖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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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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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12-26 09:54:3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现代快报》11月21日报道,近日,现代快报报道了泰州一市民停车,被“广场舞大妈”贴条“锻炼重地请勿停车”一事。此前多地也都曾出现过因广场舞声音太大,被指扰民遭抗议的事情,甚至有人向跳舞者扔垃圾、泼粪。因为伴舞音乐太吵,这项中老年人喜欢的草根健身活动引起了不小的争议。面对着因扰民而遭受到的抗议,采访中,不少老人表示不理解:“年轻人为什么不能早点起床?”

    明明是自己扰民在先,却反过来指责“年轻人为什么不能早点起床”,这样的老人逻辑,显然只是站在老年人而且仅仅是那些喜欢广场舞的老年人的立场在思考问题。这样的质问,听起来是振振有词,甚至是大有“为年轻人着想”的热情,但事实上,这完全是倚老卖老的强势思维在作祟。一个简单的反问就足以让这些振振有词的老年人哑口无言,“老年人跳广场舞为什么不能考虑下年轻人的感受?”

    要求对方完全顺从自己的要求,这样的思维,根本无助于解决矛盾而只能激化矛盾。然而,这种振振有词的回应,在我们的生活中,却是时有耳闻。许多人特别是一些老年人,总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做出伤害对方的行为而乐在其中。在一些老年人看来,年轻人没有早起,是导致广场舞纠纷的根本原因,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广场舞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影响了他人的休息,这方面,发生在美国的一起广场舞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注解。据美国《侨报》报道,年约60岁的王女士领导的一支华人舞蹈队在美国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排练腰鼓时,因音乐扰民,遭市民报警。王女士本想解释,却被警员强行上手铐,并被开出传票。警方列出她被控罪的理由是“在公园内没理由地制造噪声”。对此,新浪网发起了一项网上调查,近九成的公众认同美国警察的做法。

    老年人之所以有着如此强势的思维,还在于,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的问题,各地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出台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办法。比如: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明确,每天22点~次日6点,居民区旁的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活动;其他时间开展健身娱乐活动,不得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但现实情况是,《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至今,却没有一起因公园噪声问题被罚款的案例。

    尊老,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尊老,也并不意味着老年人的行为可以妨碍其他人的正常生活。老年人有跳广场舞的权利,而年轻人也有睡懒觉的权利,更何况,眼下许多人起得迟,也根本不是懒惰的表现,因此,老年朋友们确实没有必要在跳广场舞的同时,再扮演太平洋警察的角色,年轻人不早起,其实,那根本不是老年人所应该操心的事。不过,当广场舞与扰民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的时候,城市的管理者,确实需要动脑筋并且采取实际行动去解决问题了,否则,不知道还会闹出什么样的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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